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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该案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案情复杂,红塔区人民法院、总工会、人社局等三部门调解人员迅速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9个班组农民工代表,围绕欠薪情况、欠薪数额、支付方案等问题组织开展“面对面”调解。三部门向企业分析利害关系,释明拖欠工资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调解员耐心倾听农民工诉求,积极引导农民工采取合理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最终,150名农民工与该建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过程】接到孙某某申请后,旺苍县总工会立即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并指派律师全程办理此案。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4月26日,旺苍县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和所委派律师多次前往该公司进行调解,并会同旺苍县劳动人事仲裁院、旺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情进行详细分析、寻找证据。2023年4月29日,旺苍县总工会组织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5月7日,孙某某与该公司代理方签订补偿协议,案件得以解决。
【调解过程】嘉定区总工会接到陈某电话来访,当天便指派专人详细记录陈某相关信息和诉求,通过嘉定工业区总工会及时向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经联系,该公司并不承认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嘉定区总工会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查看资料、多次约谈后,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承认了其拖欠部分职工劳动报酬的事实。同时该企业表示必一运动体育,除陈某外还拖欠了其余21名职工20余万劳动报酬。随后,嘉定区总工会召集企业方及职工代表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于2024年8月31日前全部发放拖欠的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2023年7月,程某等8人在周某承接的某共享食堂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房屋项目从事泥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日工价费180元至30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周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程某等人劳动报酬。程某等人多处寻求帮助未果,于2024年7月起诉至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195天的劳动报酬共计50415元。
【调解过程】本案中必一运动体育,由于涉事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订用工协议,存在取证较难的问题。为尽快帮助农民工追回应得劳动报酬,樊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交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请求给予支持起诉。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了由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听证会,在梳理事件经过、确定欠薪事实、固定相关证据的同时必一运动体育,联合各部门向周某释法说理,强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性质和要承担的严重后果。2024年8月21日,樊城区人民法院把案件委托给樊城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对照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制定调解策略和方案,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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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案例,以案说法,对于临时用工、实习生,用工单位也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实习生工作受伤,用工单位要负责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郝帅(化名)是某工商学校在读学生。他与工商学校、某冷机公司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郝帅到冷机公司实习,冷机公司支付郝帅实习津贴。协议中也明确了郝帅的加班待遇,以及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操作规范、安全生产等多项培训教育,为实习生安排指派带教老师,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一天上午,郝帅在公司加班操作机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右手手指受伤。郝帅出院后,将冷机公司、工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除公司已垫付的治疗费用外,公司、学校还应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2万余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冷机公司赔偿郝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工商学校赔偿郝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案中,冷机公司系郝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郝帅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为冷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郝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公司应对郝帅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工商学校在知晓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情况下,放任实习生加班,未尽到督促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认为,实习生虽不一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仍然对实习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根据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临时工受工伤,用工单位难“甩锅” 第二起案例显示,原告李小妹(化名)之母吴某系被告某公司职工。原告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单位和母亲一起工作,工作量均记录在吴某的工账单上。一天在工作时,由于天气因素必一运动体育,工棚倒塌,造成李小妹受伤。李小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余元。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对于原告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工厂和其母,也是被告正式职工吴某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被告对原告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否则作为工作区域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完全有权、也完全能够拒绝原告的行为。 因此,用工单位与临时工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但仍对临时工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组织临时工从事劳动,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宿舍有隐患,用工单位要负责 第三起案例显示,张丽(化名)受聘于某公司,公司为张丽及其他同事提供了宿舍。某日,张丽在宿舍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居住在正对厨房、由客厅改造的宿舍,废气积聚是导致中毒的直接原因。热水器卖家明知在不安装排气管道的情况下,长时间使用热水器会使得废气积聚,导致人身损害,仍未按国家规定安装排气管道,热水器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供住房时应保证员工使用安全,由于工作人员未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热水器卖家赔偿张丽65万余元,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必一运动体育,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燃气装置的安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用工单位之所以不可免责必一运动体育,是因为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宿舍,负有保障居住环境安全、防范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如果因过错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就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