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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马拉松“流量”变发展“增量”(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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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青岛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平安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全局,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系列行动,统筹谋划部署,高位组织推进。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厚植民本理念,严实责任作风,进一步创新完善平安建设体制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青岛、法治青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1月24日18时许,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队接到预警:辖区王女士准备了19.8万元现金爱体育,约定次日交给网上“投资大师”用于炒股。接指令后,反诈中队会同开平路派出所立即赶赴王女士家中开展劝阻。今年以来,公安机关扎实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三年行动爱体育,破获案件2200余起,及时预警劝阻99.5万人次,电诈发案数、损失数同比下降39.1%、46.8%。
同时,持续开展“净网”和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侦办网络谣言案件460余起;纵深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破获毒品案件20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0余名爱体育,积极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扎实推进“鲁剑”“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侦办非法集资、保险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650余起、挽回损失6.6亿余元;全链条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破获案件470余起。
青岛灵山岛面积7.66平方公里,有13个村落2500余名居民。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积米崖派出所灵山岛警务室依靠岛上居民建立司机巡防组等特色群防组织,打造民警、群防力量互为补充的治安防控网络。在海域管控方面,灵山岛警务室实行“一室一队一网”模式(灵山岛警务室、看船护港队、技防管控网),严格落实船舶、人员出入港和海钓船只报备制度,走出了一条联管联控的海岛综合治理新路子。
今年以来,青岛公安机关巩固深化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成果,构建“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推动公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完善“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机制,前置警力、屯警街面,严实武装巡逻和快反机制,违法犯罪类警情同比下降7.9%。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发起3波次集群收网战役,组织9轮次治安清查,有力维护旅游旺季治安秩序。
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在北京汽车制造厂设立驻企警务室,选派1名民警、3名辅警进驻,以驻企警务室为中心,以民警包联制度为载体,为北汽和周边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李沧公安分局与李沧区工商联建立“警联企·护发展”协作机制,定期走访服务营商主体,化解涉企矛盾纠纷。胶州市公安局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做实驻企服务机制,在传化物流港高标准打造“服务上合综合保障中心”,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捷服务……
聚焦高质量发展,青岛公安机关主动靠前、优化机制、创新举措,与工商联建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协作机制,设立“项目警官”537名,前置驻企警务室、流动人口服务站1514处,全周期跟进服务441个省市级重大项目;同时,437项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86项高频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助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道路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公安交警部门多措并举服务城市发展。“一点一策”推进173处道路交通堵点治理,实施微循环改造42处,优化完善“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运营,“青岛停车”平台汇聚1547处经营性停车场、44.9万个泊位,上线停车导航、预约停车等21项功能,向互联网导航平台推送应用泊位动态信息6000余万条,城市交通运行发展指数保持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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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案涉船舶遭受超强台风“莫兰蒂”影响爱体育,自厦门港锚地漂流至金门附近海域并搁浅,事故导致船体受损、船上燃油泄漏。金门县政府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中心,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拦油索,进行岸际吸油棉索布放及沙滩除污作业。其间,金门县政府商请厦门海事局派遣两艘油驳船参与了残油抽除作业。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后,由于对相关费用的支付主体及具体金额等存在争议,金门县政府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赔偿堵漏、清污等作业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975623.37元,并诉请事故发生之时的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门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案涉燃油泄漏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并产生相关费用,其有权就相关费用主张索赔。案涉漏油事故系因案涉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的过失所致,依照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爱体育,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某则可以免责。故判决深圳某油品销售公司向金门县政府赔偿合理的防污清污费用合计人民币1596710.0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金门县政府主动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海事司法的认同与信任。从立案、审理至判决,审理法院在诉讼全流程中落实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案判决针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行为性质、费用认定等多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均服判息诉,彰显了大陆海事司法的公正与专业,是以高质量司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打造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的又一次成功实践。同时,本案涉及厦金海域环境,事关两岸融合发展和民生福祉。审理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金门县政府关于赔偿其在清除海洋污染、恢复环境治理方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诉讼请求,在维护好台胞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倡导和鼓励了两岸守护海洋生态的共同理念,有利于促进两岸进一步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协作。
2002年,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委托其在沪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大陆居民)、郑某的母亲夏某某(大陆居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其间,该食品公司长期由庄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林某某亦持续在该食品公司担任管理人员、领取工资;郑某及夏某某未参与经营,但亦有领取相应费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庄某某与郑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权、财务、利润分配等发生纠纷。庄某某起诉爱体育,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郑某、夏某某辩称该食品公司实际由林某某及郑某开办,庄某某仅为公司员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进行审查。经过对公司设立、出资情况、日常经营状况、公司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夏某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陆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引证商标为第三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在大陆注册的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实施,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张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有效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并认为,某食品公司提交的各类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已为大陆公众广泛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处于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糕点等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常见于日常消费领域,相关公众重合程度较高,诉争商标若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足以使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引证商标和诉争商标的持有人分别为台湾地区某食品公司、台湾地区某生物公司。引证商标无论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地区均家喻户晓,该品牌的形象、信誉以及消费者认可度均较高。为制止随意“搭便车”现象,保护台湾地区具有悠久历史的品牌爱体育,本案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实践,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维护,展现出大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台湾地区企业在大陆创业经营的信心。
漳州某机械公司为台企,其与龙岩某学校连续多年开展校企合作,帮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2021年6月,学生周某在该台企实习时不慎受伤。根据台企、学校及周某签订的三方协议约定,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参照正式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基于此,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社局认定周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南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准予周某与台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113839.89元。台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工伤认定,分别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靖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芗城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台企提起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系由同一个事实引发,具有关联性,南靖法院、芗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但依三方协议约定,台企按约定参照工伤待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简单地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处理,台企承担的责任将在相当大程度上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校企间多年的“双赢”合作关系也将受到影响。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南靖法院、芗城法院采取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方案,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并通过涉台司法服务一体化平台委托漳州市台胞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南靖、芗城台胞调解员参与调解。经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台企支付周某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万元爱体育,另通过南靖县慈善总会支付周某1万元慰问款;周某确认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台企撤回关联的芗城法院行政纠纷起诉。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爱体育,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件审理后,南靖法院还向台企和学校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修改院校合作方案及实习三方协议模板,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保险,既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又避免日后再陷入类似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简称“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6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各地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法院,深入贯彻“司法36条”惠台措施,加大与当地台办、台联、台商协会等的沟通合作,邀请台胞担任特邀调解员或组建调解组织,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颇有实效的涉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本案通过发挥台胞调解组织和台胞调解员的同乡同音优势,合力有效调处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案件办理发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