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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11月21日,记者到现场探访时,“恩宠堂”处于未开业状态,大门上锁,店内无人经营。中星馨恒苑业委会副主任沈先生向记者介绍道:“最初居民们只知道有一家新店在装修,但从上周日(11月17日)开始我们看到招牌挂出来,黑底白字的招牌和其他店铺招牌都不太一样。业主们通过网络搜店名,才知道所经营店铺的性质。很快大量居民开始投诉,也在业主群内表达反对。”

爱企查信息显示,恩宠堂为连锁店,在宝山区沪太路上也有一家,负责人为李某某,中星物业方面称其与中星馨恒苑门店店主为同一人。今年2月26日,恩宠堂宝山沪太路店曾因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被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大众点评信息显示,目前该宝山店仍在营业状态。

2022年12月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当宠物殡葬店开到小区附近,若居民感到生活受影响,如何维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记者采访表示,针对此类情况,居民如果感到权益被侵害,且若通过向相关部门反映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b体育,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宠物殡葬店开在小区门口确实是违反了公序良俗。但民法典第八条一般作为一个原则,常规情况下不会轻易适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居民可以根据实际进一步判断,比如根据原农业部2005年印发的《病死动物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规定,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如果宠物殡葬店存在缺少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私自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情况,可能涉嫌违反该法律法规。”钟兰安说。

中星馨恒苑的居民由于受影响最为明显,因此大多持反对意见。3号楼居民李先生向记者表示:“恩宠堂商铺在房屋结构上与小区居民楼3号楼是同一栋楼。我们住在二楼,就在这家宠物殡葬店上方,一开窗看到总觉得心情受影响,这不符合公序良俗。而且死亡动物的病因是什么也不知道,万一有传染病怎么办?我们的诉求就是让该店撤离小区门口。”

而在中星馨恒苑18号楼居民刘女士看来,宠物殡葬行业的存在与此次事件中居民的反对声音并不矛盾:“该店家有明显的证件缺失情况,因此居民有担忧情有可原。我们不是否定宠物殡葬市场的业态,也并非不爱护小动物,只是反对开在小区门口。实际上小区内的宠物很多,善良人士常会喂养流浪猫狗,也会募款帮助绝育。但我们认为爱动物和宠物殡葬是两码事,不应混为一谈。”

近年来,随着养宠数量的增长,“如何让动物更有尊严地告别”成为不可避免的议题。根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数据,2023年我国宠物犬数量达到5175万只,宠物猫达到6980万只。操持宠物“身后事”的行业也逐步兴起。记者查询爱企查平台发现,截至目前,全国经营范围含有“宠物殡葬”的企业有5000多家,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宠物殡葬服务市场规模已达到18.25亿元。

孙雪梅说:“目前国内很多城市虽然有公立的宠物火化机构,但此类机构没法容纳这么大量的离世宠物服务,有时需要排队等待;并且无法提供定制化、私人化的服务,而这块往往是宠物主人非常看重的,因此行业的存在显然有合理性,同时有一些宠物主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较为高价的宠物殡葬服务,也是买卖双方的自由商业行为。

“只是现在行业在规范性上还有待细化,包括宠物殡葬店的选址规范b体育,店家可以考虑与居民区离得远一些,店家有开店的自由,也有不妨碍别人的义务。另外,目前国内设有宠物殡葬师的专门证书,但尚未要求行业从业者都持有,未来也可以考虑让更多从业者提高这方面的专业资质。此外,也建议宠物殡葬店可以考虑将名字和性质不要界定得那么赤裸裸,更突出‘告别’而非‘殡葬’的概念,或许能帮助不少人减少对该行业的负面印象。”孙雪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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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b体育,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b体育,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b体育,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b体育,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b体育,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b体育,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