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红”为滇池民宿业增“颜”更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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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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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俊在向她们展示自己“多金”一面的同时,还经常在聊天过程中发送公安机关会议照片,让女孩们误以为自己是一名有着雄厚家庭背景的警察。在接近护士小兰的过程中,小俊向小兰介绍起自己医疗方面的人脉,并承诺小兰会适时向其所在医院“打招呼”,安排更好的工作岗位。在取得女孩们的信任后,小俊便开始巧立名目,多次以介绍买低价正品奢侈品或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向三名“女友”分别骗取1.5万元、1万元、8000元人民币。
一个月后,小欣发现小俊对自己的态度变得冷淡,经常不回复消息,以前小俊即使拒接了电话,也会很快回打过来,但是现在小俊却在与她刻意疏远。内心慌乱的小欣在室友的鼓励下打开了所谓捆好的“现金”,却看到,所谓的“10万元钱”竟是一沓沓银行点钞员练习所用的练功券,震惊又气愤的小欣当即报警,小俊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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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